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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奶粉市场调研
作者: 时间:2024-06-05 浏览次数:
2024-06-050次

奶粉市场调研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

价格(元/罐)

价格(元/箱)

备注

1

特殊医学用途部分水解奶

400g/罐




2

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奶粉

400g/罐




3

配方奶

400g/罐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无乳糖蛋白深度水解配方奶

400g/罐




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

400g/罐




6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营养补充剂

1g*50袋(每盒)




一、商品要求

1、商品必须在保质期内。

2、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3、商品包装按生产厂家规定包装,包装物必须结实,外观完整无损,包装物不回收。

4、商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乙方商品包装之标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标识的规范要求,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式、警示语、保质期、生产期、保质条件等必须有清晰的标示。

5、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的商品合格,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乙方在供货期内按甲方要求赠送勺子

7、乙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提供样品。

二、服务要求

1、由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奶粉,需保证货源充足,确保甲方需要货物时及时进行供应。乙方承诺主供询价时决定由乙方供应的品目(早产儿奶、部分水解奶)之外,须对本合同全品种奶粉进行保供,如甲方有保供要求,乙方须保证在三天内响应供货。

2、乙方所提供的奶粉必须为正品原装奶粉,且保证所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产品,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自生产日期起,产品质保期为两年甲乙另有约定的除外。自交付使用之日算起,乙方交付的产品的有效期应在一年半以上(自交付之日起算)

3、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批号应与发货单据所列保持一致,每批应有厂方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提供相关文件。

4、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由此引起被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产品和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应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存储要求的储存场所,因储存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6、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乙方所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解约。

7、若甲方更改订单,乙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2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同意按更改后的订单交货。

8、乙方需保证在收到甲方订单后,如缺货应在甲方下订单后12小时内通知甲方,并保证缺货率不高于10%,否则甲方将考虑乙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因乙方缺货造成的甲方损失的权利。

9、若乙方产品有效期临近3个月,临期产品清退由乙方承担。

10、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服务和供货情况随时终止合同,如甲方造成的原因由甲方自行负责。

1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

三、商品的包装方式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包装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如无通用方式,应当采取足以保护商品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安全、卫生地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商品包装之标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产地、原材料、用途、使用方式、警示语、保质期、生产期、保质条件等必须有清晰的标示。

3、双方可在订单中标明具体商品的包装方式标准,甲方可要求乙方在供应的商品贴上货号、条码、标签。商品包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交付使用和验收  

1、验收地点与方式:现场验收。

2、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送货通知3日内完成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产品的运输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指定时间内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且需双方共同开箱清点货物。

3、甲方自行组织验收,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品牌、型号、数量、产地、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的30%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要求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验收标准:采购商品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五、供应商资质要求

1、营业执照(2024年年检的)

2、税务登记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2024年年检的)

六、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 营业执照(2024年年检的)

2、 食品流通许可证

3、 组织结构代码证(2024年年检的)

4、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及其明细

5、 备案产品的样盒及物价单

6、 产品的备案标准

7、 近半年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同批号的检验报告、合格证

七、南京地区业绩情况

1、 近三年南京地区医院的婴儿奶粉供货双签合同

2、 近三年南京地区医院的婴儿奶粉供货证明材料


调研时间为:2024年6月5日-2024年6月11日17:30截止

请将相关报名材料发送至邮箱1255722862@qq.com,联系人:董老师(总务科),联系电话:025-5623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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