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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高费用补偿以及住院待遇
作者: 时间:2018-12-15 10:11:39 浏览次数:
2018-12-15 10:11:394532次

(一)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

                    1、门诊统筹待遇表

人员类别

学生儿童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80周岁以上

老年居民

起付标准

200

200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50%

55%

非社区医疗机构

30%

35%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300

330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2、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表

个人自付部分的起付标准

2000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50%

非社区医疗机构

30%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2600

参保居民如何享受住院待遇?

                3、住院待遇表

医疗机构等级

费用段及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

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80周岁以上

老年居民

学生儿童

一级

300

90%

95%

95%

二级

500

85%

90%

90%

三级

1000

65%

70%

80%

备注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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