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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
南京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门诊高费用补偿以及住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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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10: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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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统筹待遇。起付标准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在以上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10%。 表1、门诊统筹待遇表 人员类别 | 学生儿童 其他居民 老年居民 | 80周岁以上 老年居民 | 起付标准 | 200元 | 200元 | 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50% | 55% | 非社区医疗机构 | 30% | 35%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300元 | 330元 |
(二)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600元。 表2、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表 个人自付部分的起付标准 | 2000元 | 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50% | 非社区医疗机构 | 30%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2600元 |
参保居民如何享受住院待遇? 表3、住院待遇表 医疗机构等级 | 费用段及基金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 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老年居民 其他居民 | 80周岁以上 老年居民 | 学生儿童 | 一级 | 300元 | 90% | 95% | 95% | 二级 | 500元 | 85% | 90% | 90% | 三级 | 1000元 | 65% | 70% | 80%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取消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转时起付标准累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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